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

《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是為了紀念郭子究老師,一位對花蓮有卓越貢獻的音樂教育家1。郭子究老師的作品如「回憶」、「妳來」、「花蓮舞曲」、「花蓮縣歌」等均為人熟知2。基金會將花蓮高中對面四棟原教師宿舍,經修復活化為「郭子究音樂文化館」,一館陳列其用過的樂器,以及文件、影像、著作等常設展出1。此外,基金會也舉辦各種音樂活動,如「郭子究紀念音樂會」3,讓現有學子體會,感受郭老師生前創作之場景2。

基金會章程

· 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一次訂定日期:095年1月13日

第二次修訂日期:114年9月06日

第一條(依據、定名)

本基金會依財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花蓮縣郭子究文化藝術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業務範圍)

本會以「促進花蓮音樂、教育、文化發展」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推展音樂教育,培養音樂人才從事音樂創作與學術研究。

二、舉辦或贊助個人、團體作音樂藝文展演。

三、提供獎學金,獎勵致力於音樂學習的青年學子。

四、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文化藝術活動。

本會辦理之業務計畫,應符合本條宗旨所涵蓋之內容與範圍。

第三條(基金數、捐助人)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元整,由熱心人士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事務所所在地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市民權路42號國立花蓮高級中學,並得視業務需要,經花蓮縣文化局許可後於國內設置分事務所。

第五條(董事會及職權)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及董事長之選聘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七、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八、合併之擬議。(例如:與其他基金會之合併)

九、其他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第六條(董事會之組成)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至廿一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之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董事長係專職者,得經董事會決議為有給職。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且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董事長、代理董事長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之情事,董事不得有財團法人法第42條第1項第5款之情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花蓮縣政府通知法院為登記。

第七條(董事任期)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

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致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

董事於任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董事長產生方式、職權,及其代理人

本會第一屆董事長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長由該屆董事互選一人擔任,對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九條(董事會議運作)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並由董事長擔任會議主席,董事長未能出席時,由董事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董事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前開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重要董事會會議紀錄應呈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花蓮縣政府許可後,自行召集之。

第十條(董事會議運作)

本會之決議,種類如下:

一、普通決議: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二、特別決議: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下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花蓮縣政府許可後行之:

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基金之動用。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六、其他經花蓮縣政府指定之事項。

前項重要事項及本會欲與其他財團法人合併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並函報花蓮縣政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花蓮縣政府得視需要派員列席;會後並應將董事會會議紀錄呈報花蓮縣政府備查。

第十一條(會務負責人)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會及董事長之命辦理一切事務。

第十二條工作計畫與工作報告)

本會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花蓮縣政府備查。前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應依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管理規則附表一至附表四所定表單辦理。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及其方式)

下列資訊,本會應主動公開:

  • 前條第一、二項經花蓮縣政府備查之資料,於備查後一個月內公開之。
  • 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及支付獎助、捐贈名單清冊,且僅公開其補助、捐贈者及受獎助、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獎)助、捐贈金額。但補助、捐贈者或受獎助、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重影響本基金會運作,且經花蓮縣政府同意者,不公開之。
  • 其他為利公眾監督之必要,經花蓮縣政府指定應限期公開之資訊。

本會資訊之主動公開,應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刊載於新聞紙或其他出版品。
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攝影、重製或複製。

第十四條(業務限制)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相關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十五條(基金運用限制)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且上開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之行為。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花蓮縣政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前開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六、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利益迴避與禁止圖利行為)

本會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第十七條(獎助或捐贈規定)

本基金會辦理獎助或捐贈,應以本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本基金會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
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二、獎助或捐贈支出來源,屬於捐助人指定用途之捐助財產。
三、其當年度所為之獎助或捐贈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四、其他經花蓮縣政府許可之情形。

第十八條(變更規定)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名稱、會址、董事長、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過,函報花蓮縣政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解散後財產歸屬)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撤銷設立許可而溯及既往失效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歸屬於本會住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二十條(捐助章程訂定時間)

本章程訂於民國95年1月13日,第一次修訂於民國114年9月6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捐助章程施行時間) (原章程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中華民國 114 年 9 月 6 日

(花蓮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名稱)經費決算表收支餘絀表)
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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